西安财经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年09月19日 16:55 点击数:

财大评发〔2019〕3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经2019年4月1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19年4月22日



西安财经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健全校、院两级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完善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本科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本科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估、指导、咨询和反馈信息。本科教学督导组是在主管教学副校长和学校本科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部)两级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其中,校级本科教学督导组对全校本科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监督、评估、指导、咨询和反馈信息。校级本科教学督导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工作协调,对各学院(部)、教务处、实验实训教学管理中心的日常教学工作进行督导,学校其他部门对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应予以积极主动配合。学院(部)级本科教学督导组,对本教学单位本科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监督、评估、指导、咨询和反馈信息。

第四条 校级本科教学督导组由熟悉教学管理、有一定教学经验、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身体健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3名,秘书1名,本科教学督导专家30~40名。督导组成员的专业背景结构应与学校本科专业结构相适应。学院(部)级本科教学督导组由各学院(部)院长(主任)担任组长,设本学院(部)教学督导专家3~5名。


第三章 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本科教学督导专家聘任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拥护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与专业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教学管理,了解学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敢讲真话,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中有较高威信。

(四)责任心强,工作主动、办事认真,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时间充裕,能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并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 本科教学督导专家的聘任程序

(一)校级督导专家由学校聘任、每届聘期4年,任期期满后可以续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聘任程序为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资格审查和综合评议,主管教学副校长提名,学校聘任。

(二)学院(部)级督导专家聘任工作由各学院(部)参照校级督导专家的聘任程序自行组织遴选并聘任,每届聘期4年,并报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备案。

(三)在聘期内,教学督导专家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教学督导专家,学校、学院(部)可予以解聘。


第四章 职责和要求

第七条 校级本科教学督导组的职责和要求

(一)组织开展听课(看课)活动。通过听课(看课)和相关工作,对教师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向教务处、学院(部)推荐课堂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优秀课程等;将听课(看课)情况汇总后反馈职能部门和学院(部),并提出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考试督察工作。检查试卷命题程序、监考教师的监考情况、考场安排情况、考场纪律情况、试卷评阅工作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督察工作。检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工作和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等是否符合规定。

(四)组织实验室、实训和实习基地督察工作。检查实验室、实训和实习基地的设施条件、基础工作、课程安排、组织工作等是否符合规定。

(五)参与学校教学评估、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有关工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六)坚持例会制度和报告制度。每学期召开计划会、交流会、总结会;对于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

第八条 校级本科教学督导专家的职责和要求

(一)了解检查各类课程的课堂教学情况,以及学生课内外的学习情况。

(二)听取师生对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意见,了解教学工作、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教风及学风建设中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对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出咨询建议。

(三)在全校范围内随机听课(看课),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及时向被听课(看课)的教师提出指导性意见,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教学督导专家每人每月至少听课(看课)8课时。

(四)参与开学初、期中教学检查。

(五)参与考试督察工作。

(六)参与毕业论文(设计)督察工作。

(七)参与实验室、实训和实习基地督察工作。

(八)参与学校教学评估、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有关工作。

(九)开展现场工作时,应佩戴督导工作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书面记录,重视沟通与信息反馈。

第九条 学院(部)级本科教学督导组(专家)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由各学院(部)参照校级教学督导组(专家)的职责和要求、结合本教学单位实际,具体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待遇

第十条 本科教学督导专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权利

(一)在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下,随机进入教室和实验室等听课(看课)。

(二)查阅教师的教案、讲义、授课计划和教材等教学文件,调阅学生学习笔记和作业等。

(三)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

(四)可直接向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教务处、学院(部)和有关单位反映教学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和提出建议,也可直接向校领导反映。

(五)享有参加学校或学院(部)的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享有要求相关单位对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权利。

(六)对被督导的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被督导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为本科教学督导组(专家)在参加教学工作会议、阅读有关教学工作文件、进行调查研究以及办公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

学校依据校级督导专家实际开展工作情况发放绩效津贴,经费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预算并管理,发放标准按《西安财经大学本科教学兼职督导专家绩效津贴发放办法》执行。学院(部)依据本教学单位督导专家实际开展工作情况发放绩效津贴,经费由学院(部)奖励绩效工资中支出,发放标准由学院(部)制定。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二条 校级本科教学督导专家每学年末向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提交本学年的督导工作总结,学院(部)级本科教学督导专家每学年末向所在学院(部)提交本学年的督导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校级本科教学督导专家的考核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学院(部)级本科教学督导专家的考核由所在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财经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西财院评字[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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