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5年04月14日 15:13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规范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西安财经大学硕士学位管理办法》(西财大研学发[2020)3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主要包括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评审和答辩等环节。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各环节的开展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各培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位论文总体要求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内容必须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

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科学研究。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学科、专业领域范围内选择研究问题,选题应符合专业特征,对所研究的问题应当

具有独特见解。学位论文的撰写必须坚持学术道德,符合学术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时间应不少于1年,工作量饱满,原则上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不少于2万字。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参照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各学科、专业学位论文的具

体要求,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开题

  第八条 开题条件与开题内容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前,一般应修完个人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学分,并通过中期考核。

开题内容主要包括选题背景与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内容、基本框架、研究计划、参考文献等。学术学位研究生选题应突出理论价值与创新点,专业学位研究生选题应突出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九条 时间安排与开题形式

  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初完成,开题报告的时间与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12个月;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期末或第三学期初完成,开题报告的时间与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一般采取公开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开题答辩前,各培养单位需提前3天公布参加开题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开题人、指导教师、开题答辩委员会成员、开题答辩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十条 开题答辩小组及人员构成

  各培养单位根据拟开题硕士研究生规模成立若干开题答辩小组,每个开题答辩小组一般由3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题应邀请具有相当职称的行业专家参加。每个开题答辩小组原则上应配1名答辩秘书负责开题答辩记录,答辩秘书不计入开题答辩小组专家人数。硕士研究生导师一般应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开题答辩,听取专家的评议意见。

  第十一条 开题程序

  (一)开题答辩前,硕士研究生应提交开题申请,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经导师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同意进行开题的,方能进行开题答辩。

  (二)开题答辩过程中,硕士研究生向开题答辩小组专家进行现场报告,原则上报告时间不少于10分钟。硕士研究生报告后,专家进行质询,原则上时间不少于10分钟。

  (三)开题答辩小组对硕士研究生的选题是否具有前沿性、开拓性、创新性,论据是否充足,选题难易程度是否合适、研究方案是否可行、工作时间安排是否合理等方面做出评价,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并给出开题答辩结论。

  第十二条 结果及其运用

  开题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开题通过者可进行学位论文后续工作;开题不通过者可在1个月之后重新申请开题,第2次学位论文开题仍不通过者,应延期半年申请学位。在规定时间内,硕士研究生无故不参加开题的视为“不通过”。

  第十三条 开题通过后,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开题报告小组专家的意见,对选题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专家组签字后的开题报告书应由硕士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存入研究生档案,并将开题结果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时间安排与中期检查形式

  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一般在开题通过后三个月进行,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以导师审查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的基本内容

  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环节考察开题后的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学位论文的写作进度、完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硕士研究生的科研成果与社会实践情况等。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程序

  (一)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硕士研究生,应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硕士学位中期检查表》并交导师审查评议。

  (二)导师审查学位论文的完成情况,对所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作出明确评议结论。

  (三)导师审查评议后,向硕士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提交《西安财经大学硕士学位中期检查表》,由培养单位检查汇总。

  第十七条 结果及其运用

  中期检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阶段内容完成80%以上者,中期检查结果为“通过”;对在论文写作中遇到较大困难、不能按期完成论文工作或阶段内容完成比例低于50%者,中期检查结果为“不通过”。无故不按期参加中期检查者,中期检查结果为“不通过”,延期半年申请学位。

  第十八条 中期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将中期检查结果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预答辩

  第十九条 时间安排与预答辩形式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即为毕业答辩,通过预答辩且论文通过学术不端检测者获得毕业资格。预答辩一般安排在3月和9月,一般采取公开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预答辩前,各培养单位需提前3天公布参加预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答辩人、指导教师、预答辩委员会成员、预答辩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二十条 预答辩小组及人员构成

  各培养单位根据申请预答辩硕士研究生的规模成立若干个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小组,每个预答辩小组一般由3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预答辩应邀请具有相当职称的行业专家。每个预答辩小组原则上应配1名答辩秘书负责预答辩记录,答辩秘书不计入预答辩小组专家人数。硕士研究生导师一般应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预答辩,听取专家的评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预答辩程序

  (一)预答辩前,硕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经导师同意后,由所在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安排。

  (二)硕士研究生向预答辩专家进行现场报告,并接受专家质询,原则上报告时间与质询时间均不少于10分钟。

  (三)预答辩专家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创新性、系统性和有无学术失范现象等做出评议,并结合质询回应情况给出结论,并现场通知学生本人。

  (四)各培养单位根据预答辩小组的结论意见,将预答辩情况汇总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结果及其运用

  预答辩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由预答辩小组集体表决。

  预答辩小组认为不需要修改或只需简单修改后可参加学位论文评审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预答辩通过者,需按照要求对学位论文进行完善,将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审定后,进入学位论文评审阶段。

  预答辩小组认为必须进行重大修改或在学位论文评审前无法完成修改工作的学位论文视为不通过。预答辩不通过者,延期半年申请学位。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对预答辩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预答辩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申诉者所在预答辩小组成员若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应予以回避。

第六章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二十四条 时间安排与检测内容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和9月进行,一般采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检测,主要检测去除本人已公开发表文献的学位论文正文部分。

  第二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程序

  (一)硕士研究生提出检测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检测学位论文;

  (二)各培养单位汇总检测学位论文后,按照规定要求统一提交研究生院进行检测;

  (三)研究生院收到培养单位提交的检测学位论文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测结果,由培养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做出是否送审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结果及其运用

  (一)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小于20%(不含20%)的,视为检测通过,可进行学位论文评审。

  (二)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在20%-30%之间(含20%,不含30%)的,硕士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一周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提交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仍超过20%(含20%)的,由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该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进行认定,做出是否继续评审的决定。

  (三)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大于30%(含30%)的,由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该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进行认定,做出是否继续送审的决议。未达到评审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检测。

  (四)答辩完成修改后的学位论文仍需再次进行检测,总文字复制比超过20%(含20%)的,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半年后重新申请学位。若再次申请学位时,总文字复制比仍超过20%(含20%)则终止学位申请。

第七章评审

  第二十七条 时间安排与评审形式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一般在每年4-5月和10-11月。

  我校实行“双盲”评审形式,即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隐去作者、导师以及评审专家信息。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构成

  我校硕士学位论文一般由校外评审专家评阅,校外评阅专家应具有相同学科、专业类别背景,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有相关行业经验,我校兼职教授或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不得担任评阅人。

  第二十九条 结果及其运用

  专家评审意见满分为100分,意见分为四类:准予答辩(80分及以上)、修改后答辩(70-79分,含70分)、修改后重评(60-69分,含60分)、不准予答辩(60分以下),硕士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综合专家的评审意见确定。

  (一)评审意见均高于80分(含80分),可直接进入答辩程序。

  (二)评审意见均为70-79分(含70分),或有一份评审意见为70-79分(含70分),另一份评审意见高于80分(含80分),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评审意见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答辩。

  (三)评审意见均高于60分(含60分),且其中有60-69分(含60分)的,学位论文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评审意见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不超过两周。论文修改后学位申请人需提供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核签字后,研究生院再次送专家评阅,再次送审的篇次为初次评审意见为60-69分(含60分)的份数。

  (四)评审意见中一份小于60分(不含60分),另一份高于85分(含85分)的,学位申请人可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由所在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原论文再次送专家评阅。若另一份初次评审意见高于90分(含90分)送1位专家再次评阅,若另一份初次评审意见为85-90分(含85分)送2位专家再次评阅。

  (五)评审意见中一份小于60分(不含60分),另一份低于85分(不含85分)的,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修改后,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六)所有再次送审的论文评阅结论意见均高于70分(含70分),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学位申请人可在下一次学位申请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十条 若硕士研究生及其导师对其中一份论文评审意见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布后2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3日内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给出具体结论。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评阅专家意见,依照二十九条规定处理;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复议理由成立,由研究生院重新聘请2位专家对原论文评审,如果意见均为高于80分(含80分),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此次学位申请无效,一年后重新申请学位。

  第三十一条 重新评审及复议的论文评审费用由学位申请人个人承担。

第八章答辩

  第三十二条 答辩条件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可准予参加答辩:

  (一)思想政治品德合格;

  (二)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学分及各实践环节符合相关要求;

  (三)科研、实践成果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四)学位论文评审通过。

  第三十三条 时间安排与答辩形式

  答辩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和12月,学位论文答辩一般采取现场公开答辩的形式进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答辩前,各培养单位需提前3天公布参加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答辩人、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成员、预答辩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及人员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设答辩主席1人,一般由校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设答辩委员2或4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另设答辩秘书1人,一般应由讲师及以上的教师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工作。专业学位论答辩委员会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可列席。学位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参与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等工作。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提前2周将答辩委员会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三十五条 答辩程序

  (一)答辩前,学位申请人应准备好学位论文(论文数量根据答辩委员的人数而定)、答辩会所需资料和评分表格,并提前一周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二)答辩中,主要包含以下过程: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及答辩要求、安排等;

  2.学位申请人陈述论文的主要内容,原则上时间应为10-15分钟;

  3.答辩委员进行质询,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原则上时间应为10-20分钟;

  4.学生退场,答辩委员会委员根据学位申请人论文的内容和答辩情况给出评分,讨论并表决答辩结果;

  5.答辩会复会,答辩主席向学生宣读决议和表决结果;

  6.答辩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三)答辩后,答辩秘书根据各位委员的评分、导师的评分和论文评阅专家的评分情况,计算答辩硕士研究生的论文综合得分(综合评分计算公式=答辩委员平均分*40%+评阅人平均分*40%+指导教师评分*20%)。

  第三十六条 答辩决议及其执行

  答辩决议由答辩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集体表决并形成决议,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确认并签字。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可按规定程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在规定的年限内,可继续修改学位论文,重新提出学位申请,若答辩人两次学位论文答辩均未通过,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三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若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答辩结束后7天内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学位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一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根据答辩委员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并将所有与授予学位有关的立卷存档材料整理规范,与修改后的硕士学位论文交各学院,各培养单位应指派专人对学位论文档案材料进行规范审查,具体要求参见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应于答辩结束一周内,向研究生院提交答辩结果汇总材料。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西财大研学发[2021]5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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