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院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西安财经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与聘任管理办法。
一、主讲教师资格
1.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职责,勤奋敬业,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师德教风。
2.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务;
3.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或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无重大教学责任事故记录。
4.业务能力强,注重教学研究和创新,重视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学年及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二、主讲教师职责
1.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于律己,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全面负责主讲课程的教学组织。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按照《西安财经学院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的要求,认真完成备课、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辅导与答疑、作业与练习、指导实验或课程设计、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3.按照教学规律办事,力求获得最好的教学效果;言传身教,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经常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4.积极参加教研室活动,开展教学研究,坚持教学改革,勇于创新,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5.严格维护课堂纪律,以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三、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每年5月,符合主讲教师资格规定条件的新教师填写《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核,汇总后报人事处、教务处。
3.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审核批准符合条件人员的主讲教师资格。《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意见后人事处、教务处及个人所在部门各留存一份。
四、主讲教师聘任
1.教师应牢固树立以教学为中心的观念,服从二级学院(教学部)、系(教研室)的工作分配,积极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主讲教师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 、教学部负责聘任。
2.新上岗青年教师、从校外调入的教师或从其它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担任主讲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主讲教师资格;
(2)按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在开课前写出主讲课程二分之一以上的教案。
3.“双语教学”课程的任课教师聘任程序按照《西安财经学院本科“双语教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教师担任学院首次开设课程(开新课)的主讲教师。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系(教研室)组织三人以上相关人员对拟任课教师进行授课资格评定后,方可正式聘任。开新课的主讲教师应在开课前写出主讲课程二分之一以上的教案。
5.对因师资不足而教学急需的课程,课程所属二级学院(教学部)可临时聘任外聘教师和具有与课程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课程主讲任务。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加强师资建设,尽可能避免非教师系列技术人员承担课程主讲任务。外聘教师、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期安排承担课程主讲任务前,课程所属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对拟外聘教师和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留存相关资料(包括学历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或岗前培训合格证、职称证、教学履历等),同时向教务处、人事处报送拟聘人员学历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或岗前培训合格证、职称证、教学履历等材料,经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批后,方可聘任。
6.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创造条件并督促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课程主讲任务。
五、主讲教师的考核与管理
1.主讲教师每周课时应达到本学院(教学部)平均课时任务并参加每学年教师岗位职责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下一学年教师岗位聘任资格;对考核优秀或被评为院级“优秀教师”、“师德建设先进个人”的教师,学院进行相应的奖励。
2.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质量评估一票否决制。对于不承担教学任务或达不到本单位教学基本工作量(主持行政工作教师除外)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副教授或教授职务。对于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
3.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教学单位安排讲授课程的主讲教师,学院不再聘任其相应职务。
4.学院制定教师进修学习计划,提供条件鼓励主讲教师到国内外高校有目标的进修学习。
5.学院鼓励讲授非外语专业的教师创造条件用英语进行专业课双语教学。
六、主讲教师的选拔与补充
1.主讲教师的选拔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考核推荐,人事处、教务处认定后可具有主讲教师资格。
2.学院将根据编制情况,保证本科教学对教师的需要,每年选择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的优秀毕业生补充到师资队伍中。
3.采取有效措施引进国内外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来我院工作。
4.充分发挥校外资源,通过聘请校外教师、聘请客座教授等形式吸引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我院本科生授课、讲学。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