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学士学位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7年04月05日 00:00 点击数:

    为规范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和管理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西安财经学院学位评定委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西安财经学院学士学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19-25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由院长担任),副主席2-3人。委员由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学术水平较高,能及时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1.制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管理制度;
    2.审定并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4.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四条 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教务处)职责如下:
    1.负责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材料的汇总工作;
    2.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审核名单及有关材料;
    3.负责证书办理、材料归档等学士学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由主管学科建设工作的二级学院副院长兼任)。委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院(系)领导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委员应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学术水平较高,能及时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如下:
    1.整理并逐个审核本二级学院申请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2.提出并初定本二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指定专人填写《西安财经学院学位资格审查表》,并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校学士学位办公室;
    3.提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建议。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将会议纪要和初审后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及不授予名单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二级学院盖章后提交校学士学位办公室;
    2.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汇总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及有关材料;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4.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择优授予的原则,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优良,获得所学专业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做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2.在校期间,考试违纪达到两次或有一次作弊者;
    3.在校期间,补考课程(含重修课程)累计10门及以上;
    4.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警告、严重警告两次及以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5.毕业论文(设计)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等作假情形者;
    6.在校期间,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九条 毕业时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依据《西安财经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学士学位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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