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总支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总支委员会是院党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桥梁和关键环节。是实施党在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上的核心,并保证监督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行政的决定和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总支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党的总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由院党委决定设立。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总支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变动可由院党委直接委任。
第四条 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可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不足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委批准,也可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设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总支委员缺额的,经院党委批准可以增补。
第五条 总支委员会应由政治思想水平较高、组织能力较强、热心党务工作并有代表性的党员组成。总支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应由党性强,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作风正派,有较强工作能力和党务工作经验、群众威信较高的党员担任。
第六条 总支委员会书记主持党总支部的日常工作,书记缺额时,由副书记主持党总支部的日常工作。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总支部的重要问题并接受总支部党员大会和党委的审查和监督。党总支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决定总支内党支部的设置。
第七条 总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
4、定期研究本单位干部工作。协助院党委组织部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
5、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6、抓好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
7、在院党委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职称晋升、发展党员、毕业分配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8、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总支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体安排落实好本单位党内外的政治学习和师生员工的形势教育。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做到齐抓共管。
第九条 总支委员会根据院党委的安排,对师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理想、信念和纪律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教育和业务教育结合起来,把发扬民主与加强法制结合起来。大力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重视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完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任务。
第十条 经常调查分析师生的思想情况,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紧密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研究各项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变化,不断探索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第十一条 建立一支专兼结合、功能互补、信念坚定、业务精湛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共同作好政治辅导员等政工干部的选拔、配备、教育和管理工作。稳定骨干队伍,不断补充新生力量。专职政工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纳入教师系列或管理、研究系列,并享受同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待遇。
四、党的自身建设
第十二条 健全民主生活制度。坚持每学期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好民主生活会并要做好记录,及时向党委汇报。总支委员会负责人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严格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党员管理的各项制度。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检查和监督党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履行党员义务和起模范作用的情况,及时查处党员违法违纪案件,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十四条 认真抓好党支部建设,组织领导好换届选举工作,配备好党支部书记。定期分析研究党支部的工作情况,根据教工、学生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教工支部要紧紧围绕教学、科研、管理进行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学生支部要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做好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支部工作先进经验,认真帮助解决后进支部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工作,把好转正关。重视培养吸收大学生和中青年教师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第十六条 做好知识分子工作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通过他们密切联系群众。定期研究解决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持他们独立地开展工作。
五、工作制度和方法
第十八条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会议制度、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和向总支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及时召开总支委员会、总支扩大会、党员大会,做到民主渠道畅通,上级批示顺达。
第十九条 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研究本单位的重要问题,交流情况,沟通信息。总支委员会负责人要积极搞好与行政领导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紧密配合、团结协作,把保证监督贯彻于支持配合之中,相互信任,互尊互谅,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共同搞好本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后,每个成员都要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
第二十一条 建立必要的联系群众的制度。总支领导要联系系、学生班级、科室等基层单位,经常下去听取群众的呼声,及时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抓好自身的理论学习。建立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总支成员学习理论,每学期应不少于两次。组织党支部书记和科以上干部学习,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