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4年06月13日 00:00 点击数: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陕公通字[2003]9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一)在职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离退休厅局级干部;
(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须列入登记管理的其他人员。
二、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
(一)因私事需要申请出国(境)的人员,实行报告登记制度,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因私事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应提前10日填写《西安财经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到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
(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将申请人的《西安财经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交由分管校领导、纪委会签意见。
(三)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将申请人的《西安财经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交由主管校领导签批后备案。
(四)党委组织部、人事处通知申请人领取本人的出入境证件。
三、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一)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在境外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要求延长出国(境)期限,须提前向有关部门及校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或延期超过规定期限,将予以免职,不保留待遇,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登记备案人员在办理、换发、补发出入境证件,按照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的程序办理。
(三)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统一集中保管。回国后,应10日内向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报到,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上缴。
(四)登记备案人员中的党员干部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汇报。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党费的缴纳、党籍的保留(停止)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在岗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一年内累计超过半年的,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可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六)以编造虚假情况、提供假证明等非法手段获取出入境证件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涉及人事、劳资方面的问题,由人事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五、因公出国(境)的按照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