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本科学生晚自习管理规定
西财大生发〔2021〕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学习的过程管理,进一步推动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晚自习是日常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自学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学生理解学习内容,做好新课预习的有效手段。任何学院或部门不得无故取消或妨碍学生晚自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一年级和二年级学生。
第二章 学生处职责
第四条 学生处代表学校行使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
学生处依据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晚自习进行总体要求,制定相关规定,监督考核学院工作,并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自习环境。
第五条 学生处在学生晚自习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代表学校制定对各学院学生晚自习管理的总体要求,考核各学院的管理行为。
2.拟定学生晚自习要求及考核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晚自习时间、参加范围等。
3.协调教务处、后勤管理集团等有关部门,为各学院分配晚自习教室,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自习环境。
4.做好各学院学生晚自习质量的监管工作,定期对各学院的晚自习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比。
第三章 学院职责
第六条 学院是学生晚自习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部门。
各学院应当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制定符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的管理细则,有效组织人员开展学生晚自习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七条 学院在学生晚自习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在学生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学生晚自习管理的各项活动,指导本学院辅导员、班级导师、学生干部开展相应的晚自习管理工作。
2.根据学校有关晚自习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学院的具体管理细则。
3.负责为参加晚自习的班级分配晚自习教室,保证学生的晚自习环境。
4.根据本学院班级导师安排方案,落实班级导师在晚自习对学生进行课业辅导的工作要求。
5.根据“智慧学工平台”上学生晚自习签到情况对各班级学生晚自习情况进行检查与评比,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学生的个人考勤记录,协助学生处做好本学院晚自习的考核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班级导师的职责
第八条 辅导员是学生管理的一线工作者,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保证学生晚自习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辅导员在学生晚自习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切实履行学生管理职责,依据学校学生晚自习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班级晚自习管理制度,对学生晚自习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根据学生晚自习签到情况,定期到学生晚自习教室进行检查,了解学生晚自习参加的真实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3.积极组织开展学生晚自习评比活动,并指导学生干部进行晚自习管理工作。
4.严格执行晚自习请假制度,明确审批流程,保证晚自习的出勤率。
第十条 班级导师是学生学业指导的具体负责人,是学校学风建设不可缺少的一份子。
第十一条 班级导师在学生晚自习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切实履行班级导师的职责,按照所在学院的工作安排,定期(每月四次)到学生自习室对学生进行课业辅导。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应当发挥学生自我管理的组织作用,协助学生处及本学院做好学生晚自习的检查与管理。学生干部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并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晚自习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在学生晚自习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学生干部要切实履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晚自习管理的工作要求,完成学校和学院交给的晚自习管理任务。
2.学生干部要协助辅导员和班级导师对本学院各班级学生晚自习进行定期检查,并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出检查成绩。
3.学生干部应当及时收集和反馈学生问题,做好辅导员、班级导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工作。
第六章 学生晚自习的考核
第十四条 参加晚自习的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晚自习管理的相关规定,主动做好晚自习签到。各学院要做好晚自习的考核、评比工作,保证晚自习的出勤率。
第十五条 教务处、后勤服务集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为一、二年级各班级安排好足够的自习教室。大一、大二学生应当从第一周开始参加晚自习至期末停课时结束,晚自习时间为:周日至周四晚上7:00—9:30。
第十六条 学生晚自习的考核如下:
1.学生要按规定的时间参加晚自习,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者算一次缺勤。
2.因事因病无法参加晚自习者必须在“智慧学工平台”上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晚自习者以缺勤计。
3.弄虚作假者按照学院晚自习管理细则进行处理。
4.晚自习的出勤和遵守自习纪律的情况,作为学生日常考勤的内容之一。
5.班级晚自习考勤结果直接与优良学风班、先进班集体及综合测评挂钩,其中办理校外住宿的学生给基础分,学年内出勤率低于80%或在考勤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班级不得申报优良学风班和先进班集体。
6.学生晚自习情况评比排名作为学院学生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学生晚自习的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参加晚自习的学生要遵守自习纪律、服从管理要求,积极提高自习效率,主动营造良好的自习环境。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晚自习的纪律要求如下:
1.一、二年级学生准时到指定教室参加晚自习,晚自习期间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2.晚自习时间学生应当保持教室及走廊安静,不得在教室或走廊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其他学生学习。
3.晚自习时间不得将食品带入教室,各班自觉维护教室清洁卫生,晚自习结束后将个人物品带走,不得损坏公物。
4.各班不得利用晚自习时间组织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如特殊情况需要组织活动,须学院学工办主任批准。
5.晚自习时间如有课程安排,正常上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