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财大生发〔2019〕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陕西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划拨的总人数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五)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须学业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生。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初期,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工委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会主席等担任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各班级应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担任成员的班级评选小组,负责审核参评学生的资格,并将符合参评资格的学生名单在班级公开。
第十四条 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依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全班范围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形成班级初评意见并在全班公示。专题班会会议记录作为资助工作检查的重要依据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初评结果评审通过后将名单在本院范围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主管领导签发,并于规定时间内上报陕西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按照陕西教育厅批复,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送审材料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上报材料:
(一)学院评审工作报告;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汇总表;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书;
(五)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班级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
(七)学生上一学年成绩单,需加盖学院和教务处公章(从教务系统导出的成绩单可不盖教务处公章);
(八)学生所在同专业同年级上一学年全体同学学业成绩排名表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表。
以上送审材料经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返还各学院归档保存五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学校济困助学专户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西财院学字[20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