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我校建设特色鲜明的财经大学的奋斗目标,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陕人发【2008】253号)、《陕西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相关规定,按照《西安财经学院2013—2015聘期岗位聘用实施方案》(西财党发【2013】6号)和《西安财经学院2013-2015聘期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西财党发【2013】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绩效工资分配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与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激励多创业绩、多出成果、多做贡献,推动经济学院教学科研工作迈上新台阶,努力实现学校提出的“两个转型”的奋斗目标,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实力。
绩效工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1、岗位管理原则。贯彻优化结构,科学设岗;淡化身份,强化岗位;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优劳优酬、责酬相符的原则,转换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立岗位、职责、绩效、薪酬相统一的分配制度。
2、目标管理原则。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科学、客观、合理地开展绩效考核。
3、明确导向,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按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任务对教职工进行考核,以工作实绩为依据确定教职工绩效工资收入。
4、严格贯彻和执行学校关于“2013—2015聘期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规定,把学校的有关精神落到实处。
5、考核办法实行年度目标考核与聘期目标考核相结合,年度一小核,聘期一总核。
6、经济学院绩效工资发放和管理方案,在本院教职工中广泛征求意见后,经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绩效工资构成
绩效工资由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两部分组成。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分别占绩效工资标准的50%。
基础津贴是指绩效工资中按照教职工岗位性质、职责、层次以及聘期基本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定额确定发放标准的绩效工资部分。
业绩津贴是指教职工在履行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以及完成基本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定额后,按照实际业绩和贡献发放的绩效工资部分。
(二)各个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标准
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以聘任确定的岗位等级为发放依据。
1、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标准
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标准
岗位等级 |
岗位名称 |
绩效工资系数 |
合计 |
基础津贴 |
业绩津贴 |
四级1 |
教授-学科(学术)带头人 |
6.5 |
3.25 |
3.25 |
四级2 |
教授-专业(课程)建设负责人 |
5.6 |
2.8 |
2.8 |
四级3 |
教 授 |
5.1 |
2.55 |
2.55 |
五级 |
副教授1 |
4.6 |
2.3 |
2.3 |
六级 |
副教授2 |
4.0 |
2.0 |
2.0 |
七级 |
讲 师1 |
3.6 |
1.8 |
1.8 |
八级 |
讲 师2 |
3.0 |
1.5 |
1.5 |
九级 |
助 教1 |
2.5 |
1.25 |
1.25 |
十级 |
助 教2 |
2.2 |
1.1 |
1.1 |
2、普通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标准
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标准
岗位等级 |
岗位名称 |
绩效工资系数 |
合计 |
基础津贴 |
业绩津贴 |
七级 |
科 员 |
2.5 |
1.25 |
1.25 |
八级 |
办事员 |
2.2 |
1.1 |
1.1 |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分配标准
岗位等级 |
岗位名称 |
绩效工资系数 |
合计 |
基础津贴 |
业绩津贴 |
一级 |
正 高 |
5.1 |
2.55 |
2.55 |
二级 |
副 高 |
4.0 |
2.0 |
2.0 |
三级 |
中 级 |
3.0 |
1.5 |
1.5 |
四级 |
初 级 |
2.2 |
1.1 |
1.1 |
五级 |
员 级 |
2.0 |
1.0 |
1.0 |
初期、见习人员绩效工资标准
新参加
工作人员 |
岗位 |
绩效工资标准(万元) |
初期(博士) |
1.2 |
初期(硕士) |
0.9 |
见习(本科) |
0.7 |
三、教师岗位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
根据《西安财经学院2013—2015聘期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西财党发【2013】7号)文件要求,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岗位目标任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年度绩效工资发放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聘期绩效工资发放按照聘期目标责任书核定工作任务的完成程度和教师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
(一)教师岗位年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
经济学院按照学校发展目标要求及本院聘期目标责任书中由学校核定的总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教师岗位职责要求,根据本院各级岗位聘期目标、任务,制定教师岗位年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
1、年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
年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
工作量定额
岗位名称 |
年工作定额 |
教学(学时) |
科研(量化分) |
学科(学术)带头人 |
180 |
800 |
专业(课程)建设负责人 |
240 |
520 |
教授 |
260 |
420 |
副教授1 |
280 |
340 |
副教授2 |
300 |
290 |
讲师1 |
300 |
200 |
讲师2 |
300 |
160 |
助教 |
200 |
120 |
注: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课和实验实训课,指导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实习报告,以及命题、教学法研究。科研工作量定额参见聘期岗位目标任务。
(二)年度绩效工资发放与考核
教师岗位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年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进行。聘期内,教师岗位按照“年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每年考核一次,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年度绩效工资。
1、基础津贴
基础津贴包括教学基础津贴(占70%)、科研基础津贴(占20%)和其他基础津贴(占10%)。其中教学基础津贴经考核后分10个月发放;科研基础津贴部分、其他基础津贴在年度考核后,按考核结果进行核发。
学校安排在国内外进修访学,或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脱产期为一年)的受聘人员,在脱产期一年内的基础津贴将全额发放。教师岗位受聘人员进修学习和休产假期间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按照业绩津贴发放办法执行。
2、业绩津贴
业绩津贴包括教学业绩津贴和科研业绩津贴。教学业绩津贴与科研业绩津贴在业绩津贴总额中的占比分别为:专业(硕士点学科)建设负责人和教授岗位——40%,60%;副教授岗位——50%,50%;讲师岗位——60%,40%;助教岗位——70%:30%。
教学业绩津贴先按所聘岗位业绩津贴的30%经考核后分10个月发放,每年年终进行统一结算;科研业绩津贴在年度考核后,按考核结果发放。
3、超课时费
对于超额完成年度教学工作量定额的教师,其超额部分的课酬按所聘岗位职级的超课时费标准进行发放。具体标准为:教授每课时50元;副教授每课时45元;讲师每课时40元;助教每课时35元。超课时费在年度考核后,按考核结果核发。
(三)聘期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聘期届满时,对各个岗位聘期目标责任书核定的工作任务和教师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统一按照岗位聘期目标任务进行聘期考核,核算发放绩效工资和奖励。
教学部分绩效工资只按当年实际完成教学任务情况核发,聘期内不合并核算;科研任务考核和津贴发放实行年度初核预发,聘期届满总核结算的方式。科研部分绩效工资实行按科研成果单元任务与量化计分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成果单元优先。年度考核以量化分值为主,聘期届满考核以成果单元为主。年度考核若完成独立成果单元,则按照成果单元核算。科研成果量化计分标准依据为《西安财经学院科研成果量化计算办法》和《西安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量化计算办法》。
对于超额完成聘期科研目标任务的部分予以适当奖励,对未完成聘期科研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核发科研绩效工资。对于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而应聘到其专业技术职务最低职级岗位的教职工所完成的科研业绩给予适当的奖励。
对于应聘实验实训岗副教授2的教师,如果在聘期内完成了非实验岗副教授1岗位聘期科研目标任务;或者讲师完成了非实验岗副教授2聘期科研目标任务,在三年聘期结束时将按照科研成果所对应岗位的津贴标准进行发放。
对于高职低聘者,如果在聘期内完成的科研任务高于所聘岗位并达到高一级岗位科研目标任务,可按所达到相应岗位等级津贴标准的95%进行发放,但最高不超过本人专业技术职务的最高层级岗位(院聘岗位)标准。
(四)思政教师岗位聘期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按思政教师岗位聘用的专职辅导员依照教师系列绩效工资标准执行,其教学科研业绩定额按照学工部要求办理。其中,受聘讲师2(或助教2)岗位,并在讲师(或助教)岗位连续工作满四年的,绩效工资标准提高系数0.1(注:仅限专职辅导员,出现岗位等级或岗位系列变动情况后不再享受此待遇)。
(五)党政管理人员聘期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经学校批准承担教学工作的党政管理人员,参加教师岗位聘用且绩效工资标准高于所聘党政管理岗位的,教学科研经考核合格以上,执行教学科研岗位的绩效工资标准。
四、党政管理及其他岗位系列人员绩效工资管理及发放办法,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