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年04月05日 00:0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防范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规范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科教学相关的各类活动。
    第三十七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十八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等四类。
    第五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重大教学事故(I)。是指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事件,甚至部分行为已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后果;或一年两次严重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是指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扰乱了正常教学秩序,但事故后果在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控制范围内;或一年两次一般教学事故。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是指对教学活动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事故损失可以弥补或影响不大;或一年两次诫勉谈话。
    第六条 对于违反《西安财经学院本科课堂教学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条款,但还没有达到第条规定的等级,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是西安财经学院正式或聘任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事故不得以组织或部门代替。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等级按照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按下表进行认定。
    教学类(A
序号
事 项
等级
1
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
语言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Ⅰ/Ⅱ
3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失误停课、缺课或未按教学计划规定学时数授课,(造成较严重后果/影响教学)
Ⅱ/Ⅲ
4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请他人代课/擅自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或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造成较严重后果/影响教学)
Ⅱ/Ⅲ
5
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受到较重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
Ⅰ/Ⅱ/Ⅲ
6
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较严重后果/影响教学)
Ⅱ/Ⅲ
7
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Ⅱ/Ⅲ
8
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擅离岗位10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
Ⅱ/Ⅲ
9
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造成较严重后果/影响教学
Ⅱ/Ⅲ
10
教师拒绝按规定让选课学生听课,造成不良影响
11
在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或与本次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不良影响)
Ⅱ/Ⅲ
12
强制学生购买自编教材,或强行推销各种教材、教辅材料,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13
以营利为目的,强制学生参加各种补习班、培训班、考前辅导班,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14
教师在上课、答疑及其它教学环节中因衣着、言谈、举止不当,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不良影响)
Ⅰ/Ⅱ/Ⅲ
15
在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与答辩过程中,不负责任、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Ⅱ/Ⅲ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序号
事 项
等级
16
任课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
17
试题内容与前三届中任一届内容(雷同90%以上/雷同60%以上),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Ⅱ/Ⅲ
18
试题存在较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9
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以下)
Ⅱ/Ⅲ
20
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考试规定,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包括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处理),或擅自离岗,或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造成考场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21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造成不良后果
22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不按标准评分标准阅卷或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Ⅰ/Ⅱ
23
考试成绩报出后,因批改(严重错误/一般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
Ⅱ/Ⅲ
24
未按《西安财经学院课程考核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考试,造成(较严重影响/不良影响)
Ⅱ/Ⅲ
25
未按规定在考试后一周内上报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教学管理类
序号
事 项
等级
26
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教学管理记录,造成(严重后果/较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Ⅰ/Ⅱ/Ⅲ
27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28
有关部门、学院对本部门或本学院发生的教学管理事故、教学事故有意隐瞒/失察不报,造成(较严重影响/不良影响)
Ⅱ/Ⅲ
29
班主任、辅导员、指导教师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Ⅰ/Ⅱ
30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审查不认真),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生办理或颁发相应的证书
Ⅰ/Ⅱ
31
对举报的教学事故两周之内未能及时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2
由于开课学院未及时报送教材需求情况,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33
对全校性的放假、考试调度或教学通知因内容不当或不按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4
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35
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上报的信息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Ⅱ/Ⅲ
36
上报学生申请学位信息出现严重错误(姓名、专业、年限、学生类别等),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Ⅱ/Ⅲ
37
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Ⅱ/Ⅲ
38
教学负责人未按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安排和落实教学环节,造成不良影响
 
    教学保障类
序号
事 项
等级
39
因校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在10分钟内响应,进行现场处理
40
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10分钟以上或取消班车,严重影响教师按时上课
41
按计划应完成且合同允诺应完成的维修项目,执行部门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得到使用部门同意,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2
值班人员未提前10分钟打开教室门,影响正常上课;教学楼一个楼层内多个教室无粉笔、黑板擦,严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43
教学设备损坏不报修影响使用2天以上/已报修但2天内未修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Ⅱ/Ⅲ
44
管理不善,设备或器材丢失,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45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未能按规定清扫和整理,造成不良影响
注:对其他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认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下面简称为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如
下:
    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
    成员:教务处、人事处、教学评估中心、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
    秘书:教务处主管教学副处长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接到问题报告后,负责查实,并对事故的等级提出认定意见,同时,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一周内完成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经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提出的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对确实构成教学事故的,报工作小组审核。
    (四)一般教学事故(Ⅲ)在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五)严重教学事故(Ⅱ)与重大教学事故(I)在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处理结果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六)教务处对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并会同人事处、财务处对事故责任人、事故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查处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校内外任何人员均可对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现象,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反映或举报。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均应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及岗位聘任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一般教学事故(Ⅲ),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通报全校批评,扣发当月津贴,记入个人档案,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严重教学事故(Ⅱ),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通报全校批评,扣发两个月津贴,记入个人档案,当年不得晋升或评聘高一级岗位和职称,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在下一次岗位聘任时,相关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对该责任人高职低聘。
    第十四条 重大教学事故(I),责成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和检查,通报全校批评,扣发肆个月津贴,记入个人档案,当年与次年不得晋升或评聘高一级岗位和职称,取消当年与次年各种评优资格。在下一次岗位聘任时,相关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对该责任人进行高职低聘,并在聘期第一年督促该责任人进行全面整改,对于整改没有效果或效果差的,则进行转岗。
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直至解聘。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负有失察责任或发现事故隐瞒不报的,取消该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对于一年内发生四起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Ⅲ)或二起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Ⅱ)或一起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I)的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追究事故单位领导责任,取消事故单位领导本年度评优资格,取消事故单位本年度评优资格。如教学事故由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日常自查发现并上报,则不再追究该次事故的单位、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章 申诉和裁决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学事故的申诉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抽调 5~7 名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工作组;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人、学校教学督导组代表、教师代表参加等人参加,组成具有 7~9 名成员的工作组进行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维护责任人的正当权利,与相关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职能部门、当事人等核实教学事故的真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调查。
    第十九条 申诉的提出、受理及处理:
    (一)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或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责任人须自己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教务处设立的办公室提交正式的书面形式的申诉书,不受理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的申诉。
    (二)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成立工作组并召开会议,通知申诉人到会申诉,经过核查,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原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条款正确的,维持原来的事故认定或处分决定。
    (2)原事故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严重违反程序或适用条款错误的,裁定撤销原事故认定或处分决定,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或查清事实后直接作出最终决定。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的最终决定报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办公室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教学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在考核、评优、晋升、聘任等工作中,必须制定与教学事故挂钩的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原西财院教字 2004[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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