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精神,根据《西安财经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师德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原则
第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师德规范基本要求为: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课堂讲授有纪律,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宣扬宗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行为;不得有其它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恪尽职守,甘于奉献;坚持终身学习,刻苦钻研,拓宽学术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尊重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其家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三)教书育人:坚持教学中渗透德育;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因材施教;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得拒绝学生合理要求;不得通过向学生推销书刊等商品获取利益;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严谨治学:尊重科学规律,坚持真理;能够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自觉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不得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不得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自觉承担社会义务,主动参加社会实践,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六)为人师表:坚持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言行雅正,举止文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感染学生;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评教等工作中徇私舞弊;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得有其它违反教师师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考核原则是: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增强师德建设的实效性;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
第四条 将师德考核摆在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教师个人考核的首位。将师德考核贯穿于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师德考核为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和奖惩的首要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式、程序
第五条 学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为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校师德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各二级学院(单位)年度考核小组为本部门师德考核小组,具体组织本学院(单位)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
副组长:分管人事、教学工作的副院长;
成员: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察处)、学工部、工会、教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保卫处负责人。
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六条 师德考核每年进行,与教职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教职工年度考核中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中的“德”,按照师德评价体系进行考核。由各学院(单位)组织,作出评议。考核方式、程序为:个人总结自评、单位评议、确定等次、做出评定结论、结果公示、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归入教师人事档案。
(一)个人自评。主要由教师本人对照考核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师德表现进行自我评定,撰写自评总结,交所在学院(单位)。
(二)学部(系、所)、教研组(科室)评议。由学部(系、所)、教研组(科室)对教师总结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学生测评、教学督导组对其教学质量评价反馈结果和同事互评等,作出评议初步结论。
(三)单位评定。所在单位师德建设小组,根据个人自评和学部(系、所)、教研组(科室)评议,以日常检查、教职工或学生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为主要考核依据,给出部门考核等次结果。考核等次与职工年度考核等次对应: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四)结果反馈。由学院(单位)负责人向参加考核的教师反馈综合评定结果和等次。确定考核不合格者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五)结果公示。由学院(部)具体组织,可在学院(部)公开栏、网站公示。
第七条 年度单位考评各项测评中,评价表六项内容和综合评定全部为优秀者,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且优秀比例占本学院(单位)教师总数的13%。评价表六项内容和综合评定全部为合格及以上者,考核等次确定为合格。评价表六项内容和综合评定全部为基本合格及以上者,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合格。
评定意见为不合格的,须由评定者写明详细事实。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损害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合法权益、宣扬宗教和宣传封建迷信和其它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言行的;
(2)有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以陈旧的教学内容和落后的教学方法敷衍学生、拒绝学生合理要求的;
(3)有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的专制行为;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的;
(4)有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个人私利的;有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评教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5)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其家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通过
向学生推销书刊等商品获取利益的;
(6)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其它违反教师师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 教师本人对学院(单位)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学院(单位)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师对学院(单位)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向校申诉委员会申诉。
第十条 学校利用投诉举报平台、监督邮箱、校情民意平台和教师评教网等及时发现师德失范行为。各学院(单位)要及时纠正师德不良倾向和问题,做好劝诫、督促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院(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教师师德考核是教师年终考核评定的首要内容。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绩
效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教师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经考核为优秀人员的,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和表彰奖励时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 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在当年教师职务(职称)评审、评优奖励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在职教职工、以教师岗位考核为主体,其他岗位系列参照本办法考核执行。
第十七条 本考核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