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本科专业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学校自我评价为基础的教学评价制度,促进学校本科专业建设,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关于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学科,一流学院、一流专业”的实施方案》(陕教[2017]171号)和西安财经大学一流专业建设等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思路
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通过专业评估,进一步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不断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促进专业水平提升和特色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以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以专业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为标尺,结合社会需求和学生需求,衡量和评价各专业的教学水平和培养效果。
(二)统筹推进原则。把专业评估与专业认证、一流专业建设、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学生评教以及教学督导等工作相结合统筹推进,充分利用网络手段和管理部门现有资料开展评估,简化评估程序,减轻教学单位负担。
(三)综合评价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以对数据的定量分析为主,以专家的定性判断为辅,定量分析注重对专业现时状态的客观评价,定性判断突出对专业发展潜力的主观评价,注重通用性和专业性结合,充分考虑专业差异。
第二章 专业评估的范围和指标体系
第四条 专业评估的范围为我校招生的本科专业。其中,新办专业(毕业生不足三届的专业)参与评估,评估分值和评估结论仅作参考,不参与排序。
第五条 专业评估内容为生源与就业、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学习成果、课程与教材、师资队伍、经费与条件、产学研合作、质量保障与特色等8方面,详见附件《西安财经大学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考察时限为评估前四个学年。
第六条 原则上专业评估每五年开展一次,评估考察一般于下半年开展。考察结束后开展为期一年的评估整改工作。
第七条 专业评估结论及其标准
(一)评估指标体系满分为100分。有一级指标8项,二级指标21项。二级指标中有定量的、也有定性的,评估标准分为A、B、C、D等,等级标准中给出标准A、标准C,介于A、C之间的为B等,低于C的为D等。
(二)每项二级指标,只有达到标准C后才可以考虑标准A。
(三)各项二级指标中,A、B、C、D四等的得分权重分别为1.0、0.8、0.6、0.4。
(四)专业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具体标准如下:
优秀:总分≥90分;
良好:70分≤总分<90分;
合格:60分≤总分<70分;
不合格:总分<60分。
第三章 专业评估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组织开展本科专业评估工作,负责制定本科专业评估与评估整改工作具体实施细则,聘任评估专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考察工作。评估专家一般应具有专业教学管理经验,副高职称以上。
第九条 专业评估采取专业自查、综合报告、调阅材料、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访谈、座谈会等方式。
第十条 学院负责其所属专业的自评自建和整改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专家开展评估考察工作。
教务处、人事处、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科研处、国资处、后勤管理处、学工部、团委、图书馆、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等部门应提供和核实本科专业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专业评估的结论及使用
专业评估结论包括评估等级和评估报告。专业评估结论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向全校公布,同时向受评专业所在学院反馈相关专业的详细评估报告。学院应依据评估报告做好相关专业的建设与整改工作。专业评估结论可用于学校教学管理决策参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原《西安财经学院本科专业评估方案(试行)》(西财评发〔201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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